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如下勘察、设计合同数字化登记流程:
一、勘察、设计合同登记范围
1、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系统上传合同备案。
2、承接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完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登记后,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须上传材料和流程
1、发包方与承接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应由承接方将材料上传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系统,由州住建局进行审查、登记。
(1)
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扫描件)
勘察合同主要上传封面、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代表、勘察人代表的信息必需填写上传)。
设计合同主要上传封面、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必需填写上传)、附件1工程涉及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 计人员表(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都得填)。
(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近期社保证明等所有的证件扫描件。
2、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束前进行。州住建局三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即准予登记;审查不合格,退还报送人,登记申请人应按不同意备案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三、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四、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是否已经完成合同备案,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4、办理设计合同登记时,2015年7月1日后签订的设计合同应采用国家颁布的新版设计合同(GF—2015—0209或GF—2015—0210);办理勘察合同登记时,2016年12月1日后签订的勘察合同应采用国家颁布的新版勘察合同(GF—2016—0203)。
5、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流程不一致的,按照本流程执行。
6、本流程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